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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樣衰無業甲由2個月内3次被查身份證 指警權過闊申司法覆核

一個樣衰無業甲由2個月内3次被查身份證 指警權過闊申司法覆核



20歲青年稱在個多月間,3次在街上遭警員截查及要求查閱其身份證。他認為警員根據《警隊條例》及《公安條例》去截查市民身份證屬不合憲,故於昨(7日)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,並指條例以「有可疑行為」及「有理由相信」為由來截查市民屬於過闊及過於模糊。

本案申請人是曾浩銘(譯音),律政司司長及警務處處長則被列為擬答辯人。據申請人自行以英文撰寫的入稟狀指,他是一名沒有案底的20歲香港永久居民。申請人稱他居於筲箕灣,今年10月在該處的麵包店買麵包時被警員截查要求他出示身份證。另外他於上月中及上月22日分別於筲箕灣及西灣河港鐵站,同樣被警員截查。申請人指該3次截查警員均沒應他要求出示委任證,亦沒有就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提供合理理據。申請人稱該些警員並沒有對他搜身,或要求查閱他背包等物品。被查時申請人因擔心要負上刑責,故沒有拒絕出示身份證。那時他身上並無任何武器,只有原子筆等物品。

申請人指,現時根據《警隊條例》及《公安條例》,警員只要「有理由相信」及覺得有可疑,便可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,申請人認為有關權力過闊及模糊,因條例未有清楚說明如何覺得可疑及有何先決條件,只單憑警員雙眼去斷定該市民是否值得懷疑。而且當警員要截查市民時,必然要將該名人士拘留一段時間,因此屬違反受《基本法》保障、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、不受任意或非法拘留之條文。申請人認為他多次被警方騷擾,是因他是較容易的截查目標,讓警方「交數」。另外申請人又認為警方並無任何合理理據去證明他有可疑,令警員需要因防止罪案發生而去制止申請人。申請人認為現時的法例並不足以支持警方單憑合理懷疑,便要求市民提供身份證讓其查閱。


https://hk.on.cc/hk/bkn/cnt/news/20221208/bkn-20221208141214823-1208_00822_001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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