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方新界南總區交通執行及管制組特遣隊,一連3日(6日至8日)在沙田及馬鞍山區,進行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行動。行動中扣查13部電動單車、4部電動滑板車及1部電動單輪車。
各被捕男女分別涉嫌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」、「駕駛時無駕駛執照」、「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」,「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駕駛」及「駕駛時無戴上認可防護頭盔」,均已獲准保䆁候查,須於8月上旬向警方報到。
警方重申,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,亦不適合在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。任何人在道路,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,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《道路交通條例》及其他相關法例。一經定罪,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12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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