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9歲文員張嘉俊去年3月8日將軍澳尚德停車場被警員驅趕,期間掉下雷射筆被捕。他今在觀塘法院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,被判囚3個月3星期。裁判官徐綺薇批評,被告在逾200人集結與警方對峙的地方犯案,而雷射筆有機會傷及公眾及警員,挑動現場氣氛構成風險。
案發去年3月8日晚,被告遭截停前參與多過200人的聚集,警方發出多次警告,聚集人士拒絕散去,從警方多張截圖中可見氣氛緊張。20分鐘後,警方作出驅散行動,被告與集結人士逃離現場。被告無遵從警方指示並作出反抗,需由另一警員協助制服,被制服期間雷射筆從手中跌出。
徐官判刑指,根據法律原則,被告承認的控罪最高刑期可達3年,以被告犯案年紀,法庭只能判以監禁式刑罰。裁判官徐綺薇坦言,從其手握雷射筆事實推斷,被告有機會曾經使用、或在許可下有機會使用。當時警員與集結人士對峙,被告的雷射筆有機會傷及公眾或警員,挑動在場氣氛,令場面升溫。法庭不能無視其構成的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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